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課徵田賦(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804747630號函)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課徵田賦(中華民國98101台財稅字第09804747630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22(田賦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再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查編,准予繼續課徵田賦。(財政部98/10/01台財稅字第098047476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