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850號函)

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中華民國96320台財稅字第09604515850號函)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九年版
法條 102(他益信託贈與稅價值計算)

釋示函令標題 以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有關贈與價額之核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設有無限期地上權之土地交付信託,應如何核算贈與價額乙案。
說明:
二、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上權,係屬贈與行為,應估價課徵贈與稅(本部80328日台財稅第790401001號函參照),本件土地陳君已於92年間無償設定無限期地上權予他人,93年間再將該土地交付信託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係2個贈與行為,信託部分之贈與金額應減除地上權之價值。
三、本件信託委託人僅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其本人並非該信託之受益人,係屬「全部他益」之信託,其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1款後段規定,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即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地上權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四、附負擔之贈與,謂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負擔為贈與契約之一部,非為另一個契約,而附隨於贈與。本件信託契約記載「受益人應於本信託土地登記完畢前一次給付委託人新臺幣貳百萬元」,因信託契約之訂約當事人為「委託人與受託人」,其約定受益人應為之義務,並非受益人之行為,對受益人無拘束力,至於「委託人與受益人」間,如確有約定受益人應支付200萬元,則屬信託契約外之另一契約,與負擔係贈與契約之約款有別,非屬附有負擔之贈與。(財政部96/03/20台財稅字第096045158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