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將免稅土地信託移轉他人拆除改建期間之課稅釋疑(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410號函)

 教會將免稅土地信託移轉他人拆除改建期間之課稅釋疑(中華民國942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410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一年版
法條 6(土地稅之減免)

釋示函令標題 教會將免稅土地信託移轉他人拆除改建期間之課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財團法人臺北縣基督教堂將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土地,信託移轉與受託人有限公司拆除改建乙案,如經查明其確係基於拆除改建目的,而由該堂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公司為重建工程,且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嗣於重建(信託目的)完成後,終止信託並據以塗銷信託登記,將該信託土地及地上建物返還原所有人(原委託人)○堂者,參據本部89413日函及93127日令釋(編者註:89413日台財稅第0890453026號函及931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之地價稅,准予參照本部801127日台財稅第800757304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4/02/14台財稅字第094045144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