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中華民國9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623號函)

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中華民國9399台財稅字第0930453623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一年版
法條 39(土地重劃及被徵收之減免)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因成立信託而移轉與受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該受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財政部93/09/09台財稅字第093045362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