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令)

重購自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中華民國93728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令)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35(重購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自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5條相關規定者,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參照本部931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准予辦理退稅;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核與同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免依該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財政部93/07/28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