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者無免稅之適用(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函)

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者無免稅之適用(中華民國931027台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條 43(公益信託受益人免納所得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者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4條之32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2款均明定:「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如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即不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3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0/27台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