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函)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中華民國9151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年版
法條 9(自用住宅用地)

釋示函令標題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5/01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