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中華民國89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543號函)

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中華民國89629台財稅字第0890454543號函)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九年版
法條 102(贈與稅價值計算)

釋示函令標題 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編者註:90/06/30以前贈與案件適用)(財政部89/06/29台財稅第08904545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