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戳章(中華民國87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871934721號函)

 因信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戳章(中華民國87316日台財稅字第871934721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一年版
法條 51(欠稅未繳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因信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戳章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之無欠稅()證明文件,可比照現行「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查欠作業聯繫要點」作業模式辦理,即「無欠稅時,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依查欠結果加蓋『截至日止查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戳章及主辦人職名章;若經查有欠稅時,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加蓋『截至日止另有欠稅()』戳章,同時註明欠稅()明細或檢附欠稅()明細清單,俟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後,依據繳納收據在公定信託契約書上加蓋『截至日止欠稅()業已繳清』戳章,惟如納稅義務人已提示繳納收據者,則加蓋『依據查欠資料及納稅義務人提示繳納收據,截至日止欠稅()業已繳清』戳章,以上查欠資料均應加蓋主辦人職名章。」(財政部87/03/16台財稅第8719347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