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中華民國8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861931633號函)

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中華民國861218台財稅字第861931633號函)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一年版
法條 49(土地增值稅之申報及核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86/12/18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