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字第台財稅0930451238號令)

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中華民國9334日字第台財稅0930451238號令)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一年版
法條 34(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之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土地,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未滿1年即再行出售,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其出售前1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財政部93/03/04台財稅字第093045123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