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九年版
法條 第16之1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釋示函令標題 公益信託適用本法第16條之1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第4條之3第2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第2款均明定:「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如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即不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財政部93/10/27台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