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0卷201期39641頁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第28-3、31-1條(99.11.24)
信託法第63條(98.12.30)
要 旨:核釋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出售或移轉信託土地所涉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原財政部94.02.18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廢止)
全文內容:一、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如下:
(一) 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 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