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之完成心願與遺願

◎信託規劃背景
1.社會回饋
2.特定公益團體照顧
3.家族遺族照顧
4.遺憾補償




Ò公益信託 讓善款運用淋漓盡致
        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先生以股票、現金成立了公益信託,引發了會大眾對公益信託之好奇。究竟什麼是公益信託?它是不是有錢人才能做的事?它跟財團法人基金會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說,公益信託是委託人為了慈善、文化、學術、宗教…等公共利益為目的所成立之信託,也可以說是以作善事為目的的信託,它並不是有錢人的專利,坊間就有以10萬元成立公益信託的案例,而另外一種參與公益的方法,則可參考以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的方式辦理,只要您捐贈或加入之公益信託符合一定規範,還可享有稅賦之優惠。


         目前我們接觸到的公益機構多為財團法人基金會,其與公益信託比較,兩者成立之目的雖皆為作公益,但在法源、設立方式、法律關係、組織、辦公場所、存續期間及資金的使用等方面有所不同。最大的差別是,基金會係以捐助行為成立財團法人,因此須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運作須透過董事會,須設置專責人員及固定主事務所,且原則上不得處分其基本財產只能使用孳息做公益,成立後不得任意解散;公益信託則是依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移至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無須另設置專責人員及固定主事務所,可依信託契約約定動用信託財產,並可約定一定之存續期間。
        
        二者相較,財團法人適合金額大且想直接從事經營公益活動之人,公益信託則適合純粹以金錢給付為目的且金額大、小皆可,也就是說,透過公益信託,只要想做善事,大小金額都適合。


            依照現行信託相關稅法的規定,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才得以免除所得、遺產及贈與稅:一是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業者。二是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是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此外,由於公益信託同時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信託法令雙重監督,使善款的動向,更加正當透明,讓人安心。